铁路货物运输中收货人领取货物的手续

发布时间:2023-11-01 点击:114
(1)及时办理领取手续。收货人应在运到期限结束时主动或接到催领通知后按时至到站领取,在领取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单位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工作证(或户口证)和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办理交接验收,如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蓬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志)有异状或货物与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应即向到站提出异议。收货人提出异议的即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3)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或由于托运人责任发主的垫款,均由收货人支付。支付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货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4)搬出货物,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此期限未将货物搬出的,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